为加强学院专业群建设与管理,增强学院办学特色,提高学院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 号)和《河北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骨干专业群是指专业建设基础较好、专业市场需求度较高、专业办学效益相对突出,在学院总体专业结构和布局中起一定核心作用、对其他专业有引领作用、具有一定上升空间和发展潜力的专业群建设项目。
第二条 以骨干专业群建设为抓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课程改革,增强专业发展的活力与实力,同时构建国家级——省级——院级专业群建设发展体系,充分发挥专业集群效应,全面提升学院专业群建设发展水平和服务产业发展能力。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院级骨干专业群申报程序为:教学单位组织论证并择优推荐申报,教务处组织评选认定。申报骨干专业群应填写《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骨干专业群申报书》(见附件)。教务处审核条件,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条 省级、国家级骨干专业群申报原则上在院级骨干专业中遴选并择优推荐。
第三章 认定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专业群定位准确,特色突出
专业群定位准确,对接国家和我省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对接我省重大事项(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冬奥会筹办)。专业群组建逻辑清晰,群内专业教学资源共享度、就业相关度较高,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建设机制。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优势明显,有较强社会影响力。
(二)师资队伍建设扎实,实力较强
专业群有高水平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创新团队,校外兼职教师素质优良;专任专业教师的双师素质比例达到一半以上;教学团队内应有一定比例的企业行业兼职教师。
(三)人才培养融合产业发展,机制完善
推动专业群人才培养主动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融合的趋势,与岗位需求衔接。把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融入相关专业教学中,进一步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开放性。
(四)课程体系符合岗位需要,对接紧密
专业群教学紧贴技术进步和生产实际,对接最新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紧贴岗位实际工作过程。专业技
能竞赛内容融入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更新课程内容,深化多种模式的课程改革。合理确定课程内容的难度、深度、广度和能力要求,推进课程的综合化、模块化和项目化。
(五)专业群教学资源丰富,应用有效
重视优质教学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深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互动,实现校内传统课堂与在线课程的有机整合。专业群核心课必须建成院级以上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线上线下课程资源丰富并有效利用。
(六)实践教学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实践教学基地设施先进、管理规范,基地建设与实践教学项目设计相适应、相配套。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校企共建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等,切实增强技术技能积累能力和学生就业创业能力。顶岗实习累计时间原则上半年以上,有健全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实践教学课时数占总课时比例达 50%以上。
(七)专业群影响力较强,服务广泛
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服务等社会服务,努力拓宽服务内容,开辟服务途径,构建多样化的服务模式,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八)专业群学生就业对口,满意度高
专业群生源质量好,保持一定办学规模。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机制,学生就业对口率、用人单位满意度、学生就业满意度高。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业群建设经费支持与管理
(一)批准立项的骨干专业群,学院拨付扶持建设经费,经费标准为 5 万元/专业群。专项经费分三批拨付,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占经费总额的 30%;第二批为建设经费,在年度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付,占经费总额的 40%;第三批为验收经费,根据评估结果拨付,占经费总额的 30%。
(二)扶持建设经费须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建设项目包括专业群的调研及人才培养计划修订、师资培训及专业实践、专业群教学资源开发、实践教学、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三)专业群带头人负责建设经费预算,经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使用。专业群带头人按预算使用经费,做好使用记录。凭专业群建设成果或相关材料报销建设费用。
(四)经费使用实行专业群带头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专业群所在系(部)要加强对专业群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查。对于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截留、挪用、强占专业群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
任
第七条 骨干专业群每年专业诊断的各项指标应在全院平均值以上,否则取消骨干专业群称号。
第八条 学院对骨干专业群在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九条 省级、国家级骨干专业群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2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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