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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教学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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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教学质量管理,科学准确地评价教师教学工作质量,掌握教师实际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促进教师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的不断提高,引导全院教师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学院决定开展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目的


第二条  以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提高为目标,充分发挥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促进功能。

第三条  通过对教师教学课前准备、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学态度等指标的考察,真实地评价授课教师教学工作的实际水平,帮助教师总结教学经验,发现和诊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寻求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方法与策略,推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四条  为师资队伍建设的决策提供信息,并为教师职称评聘、表彰奖励、津贴发放等提供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教学评价机制,使教学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学期内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任课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和兼课教师,不含外聘教师。

第六条  考核指标: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各系部考核人数的20%。

 

第四章  考核原则


第七条  通过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鼓励广大教师潜心教学,进一步调动教师投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改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为教师职称评聘等工作提供基本依据。教学质量考核是对教师教学质量水平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力求全面客观反映教师教学质量实际情况,防止考核工作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1.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教书育人,健全师德考核;

3.坚持学生测评、同行评价、督导评教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章  考核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教学质量考核在每学年末对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价,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学年内无违反师德行为、无教学事故。

2.本学年教学科研型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课时;教学为主型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8课时;兼课教师不少于32课时。教学工作量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时,不包含其它折算工作量。

第九条  考核程序:

1.教务处根据考核人数确定各系部考核优秀指标。

 2.各系部成立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系部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本系部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统一核算总分,学院组织专家组对教学质量考核优秀的教师进行核查、审议,拟定最终考核优秀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4.评选结果在学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院印发正式文件并上报教育厅。

第十条  评分标准:主要从学生测评、同行评价、督导评教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教师评价总分由学生评教分数占30%+同行评价20%+督导评教50%组成。

1.学生测评。满分30分。学生评教成绩从教务管理系统直接产生,满分100分,乘以权重30%,最终得分不超过30分。

2.同行评价。系部组织全体专职教师对符合考核优秀基本条件的教师进行评价打分,满分100分,乘以权重20%,最终得分不超过20分。

3.督导评教。由学院教学督导组根据教学督导情况进行打分,满分100分,乘以权重50%,最终得分不超过50分。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校内兼课教师的考核由课程所属系部安排,涉及多个系部授课的教师由担任课时量较多的系部负责考核。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是职称申报晋升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各系部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务必实事求是,学院将加强监督检查,凡是发现教学质量考核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结合学生评教、学院教学督导组评教、同行评价总分,评选一定数量(不超过本学期专兼职教师总数的10%)优秀教师,颁发“教学免检教师”称号,有效期3学年。有效期内,督导组不对其进行听课督导,发生学生信息员、座谈会等信息反馈有问题的情况除外;在各项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教学免检教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办法于2023年12月22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教学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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