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第三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院字[2022]34号)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对步腾等157名学生(具体名单见附件)做注销学籍处理,现予以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学院注销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满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附件: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2024 年4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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