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21〕11号
关于印发《教学工作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学院《教学工作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4月26日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2021年6月2日
教学工作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进一步引导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取得更多标志性成果,推进学院教学工作的持续良好发展,提升学院核心竞争力,为学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平高职院校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院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奖励范围。以“河北政法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并经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申报、评审的教学成果、各类竞赛、“质量工程”项目等。对于“河北政法职业学院”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获得的奖项,由教学管理委员会研究酌情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原则。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和示范性的原则进行奖励,加大对有效提高学校影响力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的奖励,重点奖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办学特色、办学水平提高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成果。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奖励最高奖。指导或参加同一赛项中的多项比赛或同一赛项中的多组比赛,只奖励最高奖。
第四条 申报学院奖励的各项成果,必须是在教务处已备案登记的成果,申报人具有相应知识产权。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各项奖励经费列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奖励类别。教学工作成果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技能竞赛奖和质量工程。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教学成果奖励是对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确认的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国家级一般每4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按照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进行奖励。省级教学成果奖一般每2年评选一次,按照特等奖10万、一等奖5 万元、二等奖 3万元、三等奖1万元进行奖励。
第八条 技能竞赛奖奖励标准。技能竞赛奖是对经学院批准、认定等级,并由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者的奖励。竞赛分为A类、B类和 C类,每个类别包括国家级和省级。
A 类竞赛: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主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办的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为国家级。河北省教育厅主办的对应赛事为省级。
B 类竞赛:除A类竞赛的国家行政机关主办的赛事,以及每年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确认的中国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大赛为国家级。除A类竞赛的地方行政机关主办的赛事,以及中国技能大赛一类大赛省赛为省级。
C 类竞赛:除 A、B类竞赛的由教育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赛事、每年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确认的中国技能大赛国家级二类大赛,以及各民政部备案的国家级学术团体、协会、学会等主办的赛事为国家级,以上对应的省、区域赛事为省级。
赛项设有团体奖的,不再奖励个人奖和单项奖。
具体奖励标准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师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奖励 12 万元,其余A类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2万元,B类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C类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A类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4万元,B类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0.3万元、0.2万元、0.1万元,C类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0.1万元、0.05万元、0.03万元。
各类单科职业技能竞赛,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赛项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参照上表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
第九条 质量工程奖励标准。质量工程奖励是针对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师资、课程、资源库、教材等方面取得优异成果的奖励。
1.教学团队。建成国家级教学团队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省级5万元,院级1万元。
2.教学名师。获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等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 10万元,省级名师3万元,院级教学名师0.5万元;获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 2万元,省级0.5万元。
3.专业(群)教学资源库。以学院为主持单位,建成一个国家级专业(群)教学资源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建成一个省级专业(群)教学资源库一次性奖励 5万元。
4.精品课程。建成一门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一次性奖励10万元;建成一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一次性奖励3万元;优质继续教育网络课程,参照在线精品开放课程奖励。
5.规划教材。由学院教职工为主编正式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每部奖励1万元。
6.课程案例。被国家遴选确认为思想政治课示范课堂、课程思政教育案例、“课堂革命”典型案例,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采取个人(负责人)申报的方式。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教学成果,完成人须填写《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学工作成果奖励申请表》,凭原件向本人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成果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教务处。
教务处负责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本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获奖证书,包括单位获奖证书和个人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仅以个人作为成果获奖人、未注明“河北政法职业学院”为主要完成单位的,不属本奖励范围)。
2.公开出版的教材原件一本和复印件(复印封面、封底、目录)。
3.上级有关奖励批文(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 经评定授奖的教学成果向全院公示,公示期 5个工作日。凡对授奖成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无异议即行授奖,奖金可用于津贴、训练费、条件建设费等。
第十三条 每年进行教学成果奖励统计工作,时间为 3-4 月,奖金发放按照财务政策执行,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申报的项目,漏报项目不补奖。
第十四条 由成果持有人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各成果持有单位对奖金分配方案进行初审,并报送教务处;奖励范畴仅限于我院教职工,奖金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从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教学工作成果,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相关成果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冲突之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1年4月26日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院字〔2018〕3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印
(共印45份)
附件: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学工作成果奖励申请表
年 月 日
教师姓名 | 获奖时间 | 颁发单位 | |||||
申请 奖励 内容 | |||||||
申报奖项 类别等级 | 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 □省级 | □特等奖□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 ||||
技能竞赛奖 | □国家级 □省级 | □A类 □B类 □C类 | |||||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 |||||||
质量工程名称 | □国家级 □省 级 □院 级 | ||||||
奖金金额: | |||||||
所属部门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审 核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院长 审 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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