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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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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2022〕34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系部、处室

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418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202252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需持准考证、身份证和学院所发录取通知书等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和报到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院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10 日。超过 10 日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各系应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院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在规定报到日期 7 日内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经学院批准,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创业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其他情况保留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携带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长意见等证件材料,除此之外还应携带:

(一)应征入伍的学生应携带入伍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创业的学生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三)因病的学生应携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四)其他特殊原因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生正常学习、生活;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时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办核实存疑信息,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不予学籍电子注册。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等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教务处严格按照经省级招生部门核准的录取名册、录取照片和报到入学新生名单,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对于学籍管理系统未提供相关信息的已录新生,教务处要及时与生源地省级招生办联系核实情况,属于漏报或延报的要及时补报录取数据和照片。严防同姓名同身份证号重复注册。

第八条 学生每学年应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未缴纳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学年学籍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具有修读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及学分

第九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3年,修业年限 3-5 年。

第十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程学时为主要依据折算各类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凡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选修和其它类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都应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因休学、入伍等中断学业的,学院对其已获学分予以保留;对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的,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予以保留,保留期限为 3 年。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与现学专业课程、名称、学时、学分相同或相近的,经学院认定,可予以承认。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按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依照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单招录取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学生所在各系申请,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 (确认) 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院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 (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院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院校审核,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或转入学院时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院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院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3个月后,由转入院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含三分之一);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的;

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的;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经学生申请填写学籍变更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签署意见,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审核,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学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原则上不得在申请休学期限内申请复学;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事件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1个月内填写《学籍变更申请表》向所在系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经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复学可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学生休学期满,未经批准超过10 日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学生在一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留级);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既没有相同专业又没有相近专业的,可跟原班试读;如原班已经毕业,由学院安排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随下一年级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留级) 和跟原班试读满一年,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的;

休学期满,在10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且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年的;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包含学生本人申请和学院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两种情况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填写《学籍变更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审核,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退学;

(二)学院依规定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由教务处提交学生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达本人。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寄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进行公告,公告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决定书 10 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要求的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符合条件者,可于每年12月份由学生所在系汇总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1年以上的,学院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 1年以下的,学院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制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离校时发给结业证书:

学制年限期满仍达不到毕业要求且不符合退学条 件;

学制期满,受处分未解除的。

第二十六条 因留校察看未解除结业的,如期解除察看后,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所在系同意,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需提供以下材料,学院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修改:        

个人申请 (注明修改事项及原因);

信息更改前后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高考报名表(带照片)原件和复印件;

高考准考证 (单招学生提供单招准考证和录取底册)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部门出具的户籍更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信息更改审批表》一式两份;

辅导员、学籍管理员在所有的复印件上签字。

材料齐全后,将材料交教务处审核,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者不予修改。

第二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于2022418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52日印

                                 (共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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