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增强外聘教师的责任意识,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实践教学水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的界定
外聘教师是指从校外聘请承担学院课程教学、实训(实习)指导、毕业成果指导等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兼课教师和兼职教师。
(一)兼课教师:指聘请来学院兼课的教师,其所在工作单位是学校。
(二)兼职教师:指聘请来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行(企)业一线管理、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
二、聘任原则
(一)从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
各系部应以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对确属学院专业教师无力承担的课程,方可聘请外聘教师承担教学工作。
(二)优先聘用“双师型”教师
鼓励优先聘任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名师名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承担专业课程教学。
三、聘任条件
(一)热爱高职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
(二)组织纪律性强,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有责任心,作风正派,能遵守学院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
(三)具有与所承担课程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
(四)学历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2.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行(企)业从事与教学任务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
(五)兼课教师要求具有相关课程教学经验;兼职教师要求近5年一直从事行(企)业一线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承担的教学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本校退休教师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四、聘任待遇
(一)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副厅、副司以上行政职务,或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称号,或在行(企)业从事与教学任务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的外聘教师聘任为教授。
(二)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处、局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在行(企)业从事与教学任务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职业技能证书的外聘教师聘任为副教授。
(三)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行(企)业从事与教学任务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外聘教师聘任为讲师。
(四)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聘任为助教。
(五)客座教授应为具有正高级任职资格,并在某一学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和学者。
(六)外聘教师担任课程教学任务的,工作量的计算及课时费的发放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七)学院对外聘教师不另外提供交通补贴,但可以免费乘坐学院通勤车。
五、聘任程序及要求
(一)系部负责对拟聘教师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填写《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外聘教师聘任审批表》后,连同以下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1.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技能)等证书复印件;
2.拟聘教师的个人业绩、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教务处对系部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聘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三)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系部与教师签订聘任协议。
(四)对第一次来学院上课及新开课教师,由聘任系部在开课前组织试讲,试讲通过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外聘客座教授或有材料能够证明拟聘教师在其他高校讲授过相同课程的,可不经试讲程序直接聘任。
(五)系部应在本学期结束前完成下学期外聘教师的聘任工作。
(六)外聘教师应当职聘相当,聘任期限为1学期或1学年。
(七)客座教授由学院颁发聘书。
(八)聘任系部应建立外聘教师师资库,并于学期初1个星期内将本学期新增外聘教师情况报教务处汇总备案。
六、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系部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及时向其提供课表、教材、课程标准等基本教学文件。
(二)外聘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和授课进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备课、讲课、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命题、阅卷、成绩登统与分析等教学工作。
(三)系部负责外聘教师的业务考核,在学期末形成考核意见,填写《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外聘教师考核表》反馈教务处,作为兑现待遇、续聘的依据。
(四)学院负责对外聘教师进行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与教学方法培训,支持外聘教师参与教科研项目。
(五)外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聘任协议:
1.聘期未满擅自停止履行外聘教师义务的;
2.无故不指导学生教学的或不安学院规定提交教案、登录学生成绩的;
3.学生多次反映教学效果差的;
4.违反学院其它规定的。
(六)学院根据外聘教师实际授课时数与聘任职称,于每个月底支付当月课时报酬,考核不合格者扣发最后一个月的课时费。
七、附则
(一)本办法于2016年12月21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外聘教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返聘教师管理比照本办法。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外聘教师聘任审批表
2.外聘教师聘任协议
3.外聘教师考核表
附件1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外聘教师聘任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
工作单位(全称) | 职务 | |||||
任职时间(年月) | 联系电话 | |||||
学业背景 | 学历 | 学位 | ||||
毕业院校 | 专业 | |||||
专业 技术 职务 (最高) | 名称(等级) | |||||
发证单位 | ||||||
获取日期 | 年 月 | |||||
职业 资格 证书 (最高) | 名称(等级) | |||||
发证单位 | ||||||
获取日期 | 年 月 | |||||
工作 经历 简介 | 简要说明什么时间、在什么单位(部门)从事什么工作 | |||||
承担 教学 工作 情况 | 聘任学期 | |||||
任教课程名称 | ||||||
课程学时 | ||||||
任教年级 | ||||||
任教专业 | ||||||
任教班级 | ||||||
拟聘职称 | ||||||
外聘 教师 意见 |
外聘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
系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 院长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注:1.此表须正反面打印,连同外聘教师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同报送教务处审核。
2.此表一式两份,系部、教务处各执一份。
附件2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外聘教师聘任协议
甲方: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系(部)
乙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为甲方校外兼职(兼课)教师,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聘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任务
乙方在聘期内承担甲方 教学工作。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教育教学场地和必要的教育教学设备。
2.提出完成教学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基本要求。
3.及时为乙方提供课表、教材、课程标准等基本教学文件。
4.随时对乙方的教学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5.负责对乙方的出勤情况作好记录。
6.定期对乙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勤记录,对已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学院相关部门每月底按每课时人民币 (大写)的标准支付当月课时费报酬。
7.对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因工作不力,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可以拒付酬金或予以解聘,并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不忽略、不遗漏每个必要的教学环节(包括编制授课进度计划或工作计划、备课、授课、辅导、布置批发作业、考试命题、阅卷及成绩评定等),保证课程教学效果。
3.配合甲方开展相关的教研活动,按甲方要求提交教案、课件或其它教学文件。
4.费用实行包干制,教师自己承担所有安全责任。
5.在聘期内,不得擅自辞职和离职。
6.聘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有获得协议规定的课时报酬的权利。
五、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教务处、系部、外聘教师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
甲 方(公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外聘教师考核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聘任时间 | ||||
教学 工作 完成 情况 |
外聘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
系部 考核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学期末由系部、教务处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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